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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華慈善總會。英文譯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CCF。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公民及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自愿結成的以公益慈善事業為目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發展慈善事業,傳播慈善文化,幫助困難群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工作方針是:動員社會力量,以社會救助為重點,積極開展慈善活動,服務民生。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籌募善款善物。建立、籌募和管理中華慈善總會各類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扶貧濟困。為貧困地區和貧困群體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供各種形式的救助和扶持;
(三)賑災救助。當國內外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根據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救災的需要,開展救災募捐和捐贈活動,幫助受災地區開展緊急救援和恢復重建等救災活動;
(四)扶老助幼。積極參與社會養老服務和扶助兒童等慈善公益事業;
(五)恤病助醫助殘。為貧困患者、殘疾人提供醫療救助;為基層醫療衛生和社會福利機構興辦慈善醫療事業提供多種形式的幫助;
(六)支教助學。組織社會各界對教育事業的捐贈,開展以學校和困難學生為重點的援助活動;
(七)公益援助。響應國家號召,參加和推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福利、公共設施建設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援助活動;
(八)優撫服務。關心關愛優撫對象,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九)志愿服務。支持參與慈善事業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十)宣傳教育。為傳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識,多渠道多領域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總結各地慈善工作經驗,推廣典型,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獎勵慈善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一)研究培訓。組織專家學者和慈善工作者,對慈善文化、慈善理論和慈善發展戰略進行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慈善事業發展道路;對相關慈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
(十二)國際合作。加強同世界各國及國際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引進國際慈善資源,與國際組織和境外慈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合作開展慈善公益項目;參與國際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十三)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業務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或從事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愿意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總會相關部門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亂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的代表和個人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人數不能超過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的資格:
(一)慈善工作者;
(二)熱心慈善事業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
(三)本會的捐贈人和對國家慈善事業有貢獻者。
第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本會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與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聽取審議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直屬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數額重大、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委托投資或經濟實體投資等重大投資方案;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會長確定的召集人須提前通知全體理事和監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超過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形成會議記錄。做出決議的,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由主持理事會的會長或召集人簽署。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共25名常務理事,作為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經理事會授權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熱心慈善事業,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領導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主持總會全面工作,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對外簽署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按照會長辦公會確定的分工履行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或受會長委托主持工作的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
(二)組織督促本會年度工作計劃的落實。
(三)組織擬訂本會內部有關工作制度,報會長辦公會審批。
(四)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7-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會財會管理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七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并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檢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本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三十九條 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依法開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會員會費;
(四)依法投資理財的收益;
(五)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
第四十三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
(一)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
(二)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三)接受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難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經商捐贈者同意后,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全部用于捐贈目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財產的保值和增值,按照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與管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span>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財務管理、項目管理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四十七條 本會制定和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本會業務及會計年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每年度的財務情況以及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 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開展慈善公益項目,嚴格遵循公開透明和項目管理的原則,從立項的合規審核、項目合作協議的簽署、項目實施方案的制定、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指導等必須按照嚴格的程序和制度進行。捐贈的項目資金使用去向和實施情況,必須向捐贈人交代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條 本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本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統一信息平臺和自有媒體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本會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慈善信托有關情況等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通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討論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辦理注銷登記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同的相關事業,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于2019年6月18日經中華慈善總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