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關注中華慈善總會官方微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華慈善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差旅費管理,保障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總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會會領導成員、專職工作人員、各分支機構及經總會財務部門備案的項目辦公室成員。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務出差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出差審批
第五條 出差人員執行出差任務前,應填寫出差審批單,批準后的審批單作為報銷憑證使用。相應審批權限如下:
(一)總會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助理帶隊出差,應由辦公廳或出差經辦部門負責填寫《總會領導出差審批單》(見附件一),經會領導本人簽字后,報會長審批。會領導出差的機票或車票由辦公廳或出差經辦部門負責預訂及辦理報銷結算。
(二)總會副秘書長、部門負責人及以下人員出差,應填寫《總會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見附件二)。副秘書長、部門負責人帶隊出差的由本人簽字后,分別報部門分管領導和秘書長審批;其他人員出差的,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分別報部門分管領導和秘書長審批。
(三)總會分支機構人員出差,應提前填寫《總會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分支機構負責人出差的由本人簽字后,分別報分支機構分管領導和秘書長審批;分支機構其他人員出差的,報所在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分別報分支機構分管領導和秘書長審批。
第六條 如遇緊急情況無法提前填寫出差審批單,應提前電話或微信請示會領導,出差返回后三天內補辦手續后,方可報銷。
第七條 出差途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出差時間的,應及時報分管會領導批準。
第三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八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見下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會領導按原職務標準執行,副秘書長按副司局級標準執行,部室正副部長按處級標準執行。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十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十二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梢猿俗浥P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乘動車組一等座、二等座,分別視同乘軟臥、硬臥。如果超標乘坐交通工具,差價需個人自己負擔。
第十三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乘坐出租車的,車費報銷需經會領導批準。
第四章 住宿費
第十四條 住宿費開支標準按《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見附件三)執行。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在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超標部分自行承擔,無住宿費票據,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五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發,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的伙食費補助按每人每天按120元發放,到其他地區出差的伙食費補助每人每天按100元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交費后應當向收費單位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第六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具體金額按國家規定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不再另行報銷。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七章 結算報銷
第二十條 差旅費結算報銷,必須嚴格審核手續,做到管理有序、使用合理、開支有據,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報銷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一條 總會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由出差人所在的部門負責人、部門分管領導、財務人員、會領導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超出標準規定開支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并據實填寫《差旅費報銷憑證》。
第二十三條 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出差人的《出差申請單》及機票、車票、住宿費等票據以及產生的其他費用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部門分管領導負責對出差人的目的、行程和差旅費票據的把關審核進行審批;財務部門負責審核出差支出是否符合總會差旅費管理規定,并負責結算報銷;秘書長對出差人的全部手續負責。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外出參加會議的差旅費,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均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事先經總會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報銷結算時應出具說明,單位只負責報銷單位與出差地之間的交通費用,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準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禮品、禮金、土特產和參觀游覽等。因非工作需要開支的費用,應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無出差審批單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華慈善總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4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