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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慈善總會(以下簡稱“總會”)志愿者管理,推動總會志愿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民政部《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和《中華慈善總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總會志愿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總會注冊登記、志愿參加服務活動的、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第三條 總會志愿服務范圍包括為總會自身及在團體會員單位開展安老撫幼、助殘濟困、助醫助學、社區服務、公益服務、緊急救援以及日常慈善等活動中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四條 鼓勵、引導志愿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注冊,成為注冊志愿者,以便參與志愿服務,享受專業培訓、服務認證、自身保護、表彰激勵等權益。
第五條 總會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如實反映開展志愿服務和志愿服務記錄及證明出具工作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志愿者分類與條件
第五條 總會志愿者按服務期限分為短期志愿者(指服務期限為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志愿者);長期志愿者(指服務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志愿者。);按服務技能分為一般志愿者及專業志愿者。
第六條 所有志愿者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慈善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
(三)自愿從事義務服務;
(四)具備參加志愿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五)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專業志愿者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相應崗位需要的專業知識與能力,包括法律、金融、投資、審計、項目管理等;
(二)具備中高級的專業技術職稱或豐富的專業和管理經驗。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與注冊
第八條 總會采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第九條 總會主要通過以下渠道進行志愿者招募:
(一)通過總會官方網站自主招募志愿者,設立我會志愿者庫;
(二)與北京高校合作引入大學生志愿者;
(三)與專業志愿服務協會和組織合作,選用其現有志愿者。
第十條 志愿者注冊方式
(一)個人憑身份證或學生證等有效證件到總會填寫《中華慈善總會志愿者注冊登記表》(附件一)或通過總會官網進行注冊。
(二)團體需統一領取《中華慈善總會志愿者注冊登記表》(附件一),填寫后由團體負責人統一交回總會。
(三)經審核后,向合格的志愿者頒發志愿者證書、標識、《中華慈善總會志愿者服務記錄卡》(附件二)和學習資料。
(四)志愿者及其服務記錄信息存入總會志愿者檔案信息庫。其中志愿服務信息包括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和評價情況。
(五)志愿服務結束后,總會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的原則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第四章 志愿者使用管理與服務保障
第十一條 加強日常管理,為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支持。
第十二條 總會內部使用程序
(一)總會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由志愿者管理部門負責,人事審核由人事部門負責。其他部室、分支機構、直屬單位需要志愿者時,可向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包括使用理由、期限、類型、補貼支出渠道等內容),經會領導批準后再由志愿者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推薦、調配,經與用人部門協調,會領導批準后確認人選。
(二)志愿者使用部室應對志愿者提供服務期間的人身安全、紀律約束、工作保障負責;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應對服務期間服務內容、時間、效果進行記錄并在服務結束后將相關信息反饋至志愿者管理部門;
(三)志愿者補貼標準
由總會按照相關財務指引制定補貼標準,從志愿者使用部室項目管理經費中支出;
(四)志愿者補貼支出渠道按志愿者類別及服務內容進行劃分。即為總會綜合事務服務的原則上由總會行政經費支出;為項目、基金提供服務的原則上由所屬項目、基金單位業務經費中支出。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使用程序
(一)團體會員單位需要使用總會注冊志愿者或者使用與總會有合作關系的志愿服務組織的志愿者的,向總會書面提出志愿者需求申請(包括使用理由、期限、類型、補貼支出渠道等內容),批準后再由志愿者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推薦、調配,經與用人部門協調、會領導批準后確定人選。
(二)使用總會志愿者的團體會員單位應對志愿者提供服務期間的人身安全、紀律約束、工作保障負責;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應對服務期間服務內容、時間、效果進行記錄并在服務結束后將相關信息反饋至總會。
(二)志愿者補貼標準按照相關財務指引及當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志愿者管理原則
(一)鼓勵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時佩戴統一的標識。
(二)根據志愿服務情況對志愿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分類培訓,不斷加強和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三)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必要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應堅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則;使用單位應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并及時記錄志愿服務信息。
(五)妥善管理志愿服務記錄信息,不得將志愿服務記錄信息用于商業目的。 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六)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由于未遵照相關規定而對服務對象、志愿者組織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可對其進行警告、取消注冊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志愿者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注冊成功后,以志愿者身份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辦公條件和必要保障;
(三)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請求總會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工作問題。
(五)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志愿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要求總會出具參加志愿服務的證明。
(九)申請注銷注冊志愿者身份。志愿者因個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況要求終止服務,須提交書面申請,完成相關工作交接之后,即可終止服務。
(十)參與具有危險性或特定志愿服務活動時,總會對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必要險種。
(十一)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務信息系統中查詢本人的志愿服務記錄信息。志愿者發現本人的志愿服務信息記錄有錯誤、缺漏的,可以向總會提出,經核實后應予以糾正或修改。
(十二)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六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服務。
(四)自覺維護總會和自身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愿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六章 志愿者激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志愿者激勵
(一)根據服務時間和服務成果,對服務表現優異的志愿者加以確認并適時給予表彰;
(二)優秀志愿者將由總會授予榮譽證書,并在總會官方網站予以報道。
(三)優秀志愿者可優先參與總會其他慈善工作相關培訓活動。
(四)總會可推薦優秀個人和團體志愿者參加相關評選表彰。
第十八條 志愿者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取消總會志愿者資格:
(一)以總會名義或以總會志愿者身份進行盈利活動的;
(二)在志愿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索取報酬的;
(三)有其他違規違法或損害總會形象行為的。
第十九條 志愿者在服務過程中對被服務單位的物資造成損害的,原則上由總會和被服務單位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