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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稿)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慈善總會(以下簡稱總會)慈善募捐工作,保護捐贈人、受益人和總會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總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總會基于慈善宗旨、在業務范圍內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三條 經總會批準,總會各部門、分支機構均可以總會名義進行募捐,受捐主體為中華慈善總會。
第四條 總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第五條 總會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诠矆鏊O置募捐箱;
?。ǘ┡e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總會開展公開募捐,可在全國范圍內進行。
第六條 總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
第七條 總會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民政部備案。
為同一募捐目的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合并備案。公開募捐活動進行中,募捐方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總會應當在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民政部補正并說明理由。
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八條 總會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后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第九條 總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按照總會章程載明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確定明確的募捐目的和捐贈財產使用計劃。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新設立公開募捐項目,參照《中華慈善總會項目(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規程》相關規定執行。應當建立公開募捐信息檔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第十條 總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總會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十一條 總會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民政部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以總會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十二條 總會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使用總會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總會的賬戶,由總會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總會為急難救助設立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監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
第十四條 總會應當加強對募得捐贈財產的管理,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報民政部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總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將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未取得公開募捐方案備案編號的項目和活動,僅可采用定向募捐方式??倳_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十七條 總會開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方式。
第十八條 總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十九條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二十條 對于擅自利用總會名義進行非法募捐和從事非法營利活動,損害總會名譽的個人和組織,總會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慈善總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原《中華慈善總會籌募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