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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華慈善總會(以下簡稱“總會”)新聞宣傳工作,促進宣傳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中華慈善總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結合總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會新聞發布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主動、及時地對外發布總會需要發布的新聞信息,擴大總會社會影響力,喚起社會各界和有關部門關心支持慈善工作,進一步促進慈善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三條 總會需要發布的新聞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等。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中華慈善總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當外界對總會工作產生誤解、疑慮以及歪曲、謠言時,須及時發布權威新聞信息,解疑釋惑,澄清事實,駁斥謠言。
第五條 總會新聞工作堅持“歸口管理,統一發布”的原則,由宣傳部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總會慈善工作新聞信息的搜集、整理、報道。
(二)負責組織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在日常工作中代表總會對外發布新聞、聲明和有關重要信息。
(三)負責對各類媒體的采訪接待、安排和組織,審核相關報道。
(四)對總會管理的報紙、雜志、網站、自媒體平臺負責新聞內容的提供和日常管理及維護。
(五)組織對總會和與總會有關的重大事件的音像資料的攝錄、整理保存和使用。
(六)完成總會布置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總會官方網站和民政部指定網站及平臺為總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總會也可通過總會自媒體平臺、《中華慈善總會年報》、《慈善公益報》、《慈善》雜志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
第七條 建立新聞信息報送機制。
(一)總會各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將本部門重要信息及時向宣傳部通報。
(二)凡對外發布的稿件,發布前應報送分管會領導審核批準后,通過宣傳部公開發表。
第八條 建立突發事件媒體應急預案。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中華慈善總會突發事件媒體應急預案》執行。
第九條 建立新聞發布制度。
(一)總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發布主題由宣傳部和相關部門商定,報請總會領導審定。發布內容和答問參考由相關部門提供素材,宣傳部負責整理,報請總會領導審定。
(二)總會各部門的重要活動,需邀請新聞單位出席并做報道的,應于活動舉辦前三天通知宣傳部,由宣傳部組織邀請新聞單位。
(三)發布新聞通稿??倳“l的規范性文件、慈善工作動態信息、突發事件信息,一般由宣傳部在總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或《中華慈善總會年報》、《慈善公益報》、《慈善》雜志等媒體上發布。對于某些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在提供新聞通稿的同時,可組織主要新聞單位記者對總會領導或部門負責人進行采訪。重大突發事件的新聞信息發布,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華慈善總會突發事件媒體應急預案》執行。
第十條 建立接受媒體采訪制度。
(一)總會宣傳部負責受理和協調媒體的采訪要求,各部門接到媒體采訪申請時需對接宣傳部,原則上各部門一般不直接受理新聞媒體的采訪申請。
(二)新聞媒體申請采訪總會領導或者向總會領導約稿,需填寫《中華慈善總會記者采訪登記表》,由宣傳部審核媒體資質并根據其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經總會領導同意后,統一安排采訪事宜。報道內容須經宣傳部審核后報被采訪領導審定或經其同意后方可刊載。
(三)新聞媒體申請采訪總會有關部門,需填寫《中華慈善總會記者采訪登記表》,由宣傳部審核媒體資質并根據其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與有關部門確認后,需經分管總會領導同意,重大事項經會長審定后,安排相關部門進行采訪事宜。
(四)總會有關部門確定接受采訪后,應當盡快提供所需資料或協調落實被采訪人員和采訪時間。對確實無法安排的采訪要求,應當及時反饋宣傳部,以便與媒體溝通,調整采訪計劃。一般情況下,不通過電話接受媒體的采訪。
(五)對于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和社會高度關注的敏感問題,相關部門需主動協助宣傳部配合主流媒體的采訪需求,積極解疑釋惑,以避免新聞單位刊播不準確的信息,誤導公眾。
(六)總會各部門新聞采訪實行預約制,對未經預約直接到辦公室或打電話要求采訪的,被采訪者需將其介紹到宣傳部履行采訪程序。對于無法核實對方身份的,不應直接接受其采訪,以免帶來負面影響。
(七)對除根據需要安排的采訪活動外,總會工作人員不得以公職身份主動向媒體發表談話、接受采訪以及通過自媒體平臺發布個人觀點。如確實需要,應當征得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宣傳部的同意后上報分管領導,重大事項需經會長審定。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者提供信息不準確不規范、違反保密規定等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國外新聞機構記者和港澳臺地區記者的采訪由宣傳部按相關規定受理和安排。
第十一條 建立會議新聞報道制度
(一)以總會名義召開的大型會議、論壇或組織的大型活動或與有關組織合作舉辦的會議、論壇或活動,由宣傳部牽頭,有關部門組織協調進行宣傳報道。
(二)總會領導或工作人員參加其他單位舉辦的會議、論壇和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會議、論壇或活動舉辦前報送發言提綱等,經總會領導審定后,由宣傳部統一對外發布。
(三)總會領導或工作人員到外地的調查研究活動、出國出境訪問活動或出席境外單位組織的會議、論壇或活動,由宣傳部提供新聞稿并對外發布。
第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中華慈善總會。
第十三條 各級會員單位可根據實際,參照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