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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落實中華慈善總會新聞發布制度,做好新聞發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中華慈善總會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中華慈善總會新聞發布制度》、《中華慈善總會突發事件媒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及總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慈善新聞發布是總會機關通過各類媒體,向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發布總會的新聞(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以及以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條 慈善新聞發布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聞宣傳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堅持實事求是,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客觀、準確、及時地發布慈善新聞;堅持歸口管理、統一發布。
第四條 中華慈善總會宣傳部負責慈善新聞發布的歸口管理,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總會內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五條 中華慈善總會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
(一)本會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批準,指定一名副秘書長以上會領導為新聞發言人,代表中華慈善總會對外發布慈善資訊。
(二)慈善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包括:協調、指導慈善新聞發布籌備、實施工作;審核慈善新聞發布建議、新聞發布稿和新聞答問口徑;主持慈善新聞發布會;代表本會對外發布慈善新聞、聲明和有關重要信息。
第六條 慈善新聞原則上由新聞發言人發布。根據工作需要,經中華慈善總會黨委會、總會會長批準,新聞發言人可委托中華慈善總會其他領導發布重要新聞。
第七條 慈善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
(一)發布總會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活動。
(二)發布重大突發性慈善事件及處理結果情況;
(三)針對社會輿論關注的慈善熱點和難點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解釋疑惑;
(四)需要發布的其他慈善信息。
第八條 慈善新聞發布的主要方式
(一) 新聞發布會;
(二) 新聞通報會(包括記者招待會等);
(三) 以新聞發言人的名義發布新聞、聲明、談話;
(四) 組織新聞記者集體采訪或單獨采訪;
(五)民政部指定網站及平臺;總會官方網站、官微、《中華慈善總會年報》等總會自媒體平臺。
(六)總會主辦媒體《慈善公益報》《慈善》雜志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
第九條 慈善新聞發布的主要程序
(一)明確發布主題。中華慈善總會宣傳部根據工作需要擬定慈善新聞發布主題,報新聞發言人和總會領導審定。
(二)組織發布材料。新聞發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講話和背景材料。主旨講話主要介紹要發布的主題內容,應形成書面材料并在會上散發;背景材料應根據一個時期慈善工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必要的答復準備;上述材料由參加發布的相關部門提供,中華慈善總會宣傳部負責總把關,報總會領導審定。
(三)確定發布形式和人員,以民政部新聞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一般由中華慈善總會領導或新聞發言人發布;以中華慈善總會名義召開的自主發布會,一般由新聞發言人發布,也可邀請總會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人發布。除新聞發言人外,其他發布人員由中華慈善總會宣傳部提出建議后,報總會領導確定。
(四)自主新聞發布會應相對固定場所,對講臺、背景、標識等規范化的場景布置。
第十條 慈善新聞發布是政府信息公開和慈善宣傳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發揮慈善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積極作用,服務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要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未經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總會機關名義舉辦新聞發布活動或對外公開慈善新聞和信息。
第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中華慈善總會。
第十二條 各級會員單位可根據實際,參照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