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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慈善總會(以下簡稱“總會”)聘任名譽榮譽職務和愛心大使、形象大使有關工作,維護提升總會社會名譽與公眾形象,吸引更多愛心人士和社會公眾參與總會長期發展,貢獻慈善力量,根據《中華慈善總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名譽榮譽職務,是指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
第三條 總會聘任名譽榮譽職務和愛心大使、形象大使,應當堅持有利于引領社會風氣,有利于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有利于推動總會工作健康開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總會黨委辦公室負責聘任名譽榮譽職務和愛心大使、形象大使相關事項辦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條件
第五條 總會所聘任的名譽榮譽職務和愛心大使、形象大使,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曾因違反中國法律而受到刑事處罰。
第六條 聘任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的,應當為有較高社會聲望和社會地位的知名專家、學者和著名企業家等。
第七條 聘任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的,應當為長期從事慈善事業且對總會有突出貢獻、突出表現的社會人士或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家。
第八條 聘任為形象大使的,應當為熱心慈善事業、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九條 聘任為愛心大使的,應當是熱心慈善事業,對總會慈善事業有突出貢獻的等社會人士。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條 提名方式:
以總會內部推薦提名為主。推薦提名者需保證其推薦的被提名人申報材料和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可靠性,并提交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審批流程:
(一)申報:由推薦提名者提交被提名人個人簡歷,包括被提名人基本情況、主要成就等,經總會主要領導原則同意后,與對方確認是否接受總會邀請。
(二)考察:收到材料后,由黨委辦公室對申報者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核,按照聘任職務的任職條件、要求進行全面考察,提出可否聘任意見,報主管會領導審核。
(三)函商:經考察符合條件的,報主要會領導審核同意后,由總會向聘任對象發出擬聘任函,待對方回函確認意向后辦理審批。
(四)審批:
1.擬聘任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的被提名人名單,經函商對方同意后提交黨委會審議,報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下發聘任通知,并向被聘任人頒發聘任證書;
2.擬聘任為形象大使、愛心大使的被提名人名單,經函商對方同意后提交黨委會審定,按黨委會決定下發聘任通知,并向被聘任人頒發聘任證書;
3.被提名人為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應按照民政部相關要求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 履職規范
第十二條 受聘擔任總會名譽、榮譽職務和愛心大使、形象大使的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參與總會慈善工作;
(二)自覺維護公益形象,不以受聘職務開展任何與慈善工作無關事項;自覺維護總會形象,未經總會書面授權,不以總會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受聘擔任總會名譽榮譽職務和愛心大使、形象大使的人員,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和有悖社會公序良俗行為,有損害總會名譽的,總會應當予以解聘。
第十四條 總會名譽榮譽職務和愛心大使、形象大使實行屆任制。理事會換屆后,原受聘人員需要繼續聘任的,應當重新辦理聘任手續,未經新一屆理事會確認審核通過的,不再擔任原受聘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